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大環境侵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環境侵權案件中,中鐵五局(集團)和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施工期間產生噪音,導致臨近養殖場蛋雞大量死亡的訴訟案引起關注,最終被告企業被判賠償原告45萬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王旭光29日介紹,2016年1月至11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環境資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2595件。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施行以來,貴州、山東、江蘇、福建等13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法院共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45件。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布十大環境侵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起公益訴訟案例,7起私益訴訟案例。 在最高法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噪聲污染導致蛋雞死亡的糾紛案頗引人關注。案件中,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五局)、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施工期間,距離施工現場約20至30米的吳國金養殖場出現蛋雞大量死亡、生產軟蛋和畸形蛋等情況。 事后,吳國金聘請三位動物醫學和獸醫方面的專家到養殖場進行探查,認為蛋雞不是因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聲或長期噪聲影響下受到驚嚇,卵子進入腹腔內形成腹膜炎所致。吳國金提起訴訟,請求中鐵五局、路橋公司賠償損失150萬余元。 針對該訴訟,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吳國金養殖場蛋雞的損失與中鐵五局、路橋公司施工產生的噪聲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中鐵五局、路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吳國金應證明其具體損失數額。 雖然吳國金所舉證據無法證明其所受損失的具體數額,但中鐵五局、路橋公司對于施工中產生的噪聲造成吳國金損失的事實不持異議,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借助養殖手冊、專家證人所提供的基礎數據,建立計算模型,計算出吳國金所受損失并判令中鐵五局、路橋公司賠償35萬余元。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肯定了一審法院以養殖手冊及專家意見確定本案實際損失的做法,終審判令中鐵五局、路橋公司賠償吳國金45萬余元。 最高法認為,案件中,受案法院并沒有機械地因為吳國金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而是充分考慮噪聲污染的特殊性,在認定蛋雞受損系與二被告施工噪聲存在因果關系的基礎上,通知專家就本案蛋雞損失等專業性問題出庭作證,充分運用專家證言、養殖手冊等確定蛋雞損失基礎數據,并在專家的幫助下建立蛋雞損失計算模型,得出損失數額,并判決支持了吳國金部分訴請,在確定環境損害數額問題上做了有益嘗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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